杭州徐拓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徐拓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省东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3民初2938号
原告:杭州徐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新安大街8号501室(豪情大酒店内)。
法定代表人:徐绿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震东,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东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东阳市六石街道甘溪东街888号。
法定代表人:钱喜讯,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徐拓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东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吴 玻
人民陪审员  吴兆东
人民陪审员  陆智德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代书 记员  楼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