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783执256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东阳市六石街道甘溪东街**。
法定代表人:黄文明,主任。
被执行人杭州**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大街****情大酒店内)。
法定代表人:徐绿华。
原告浙江省东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被告杭州**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9)浙0783民初38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执行申请,由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浙0783执2566号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杭州**建设有限公司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金永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代书记员 金飞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