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582民初514号
原告:吉林省节水灌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0005650980339。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男,汉族,长春市人,系原告公司员工,户籍地长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暗花明事务所律师。
被告:集安大地参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58266011218XW。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原告吉林省节水灌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集安大地参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节水灌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集安大地参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