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京73民初677号
原告江苏亨鑫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摩光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亨鑫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亨鑫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亨鑫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63元,减半收取2931.5元,由原告江苏亨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宋 鹏
审 判 员 左慧玲
审 判 员 李迎新
法 官 助 理 王曹翼
书 记 员 马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