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亨鑫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亨鑫科技有限公司与博威通(厦门)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8民初28387号
原告江苏亨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鑫公司)与被告博威通(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威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亨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晖到庭参加了庭审,被告博威通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博威通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并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基于此,本院在审核在案证据原件的基础上,对《FDD-LTE皮基站战略合作协议》及相关付款凭证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并以此作为认定涉案事实的相关依据。 《FDD-LTE皮基站战略合作协议》为亨鑫公司与博威通公司协商签署,体现了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及强制性法规的要求,应属合法有效。《FDD-LTE皮基站战略合作协议》建立在“中国电信FDD-LTE皮基站采”项目招投标实际实施的基础上。根据亨鑫公司陈述,“中国电信FDD-LTE皮基站采”项目自2019年5月至今近两年未发布招标通知,且根据市场技术环境的变化,案涉项目招标继续实施的可能性较低,继续履行《FDD-LTE皮基站战略合作协议》的客观条件已不具备,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结合公平、诚信原则,亨鑫公司要求解除该合作协议,符合情理,本院予以支持,解除时间以本案送达博威通公司之日为准。同时,考虑《FDD-LTE皮基站战略合作协议》解除的情况,并综合参考《FDD-LTE皮基站战略合作协议》3.4条的约定内容,若亨鑫公司未中标“中国电信FDD-LTE皮基站采”项目的情况下,扣除特定费用,博威通公司需向亨鑫公司退还相关保证金。本案中,在“中国电信FDD-LTE皮基站采”项目不存在招标实施可能的情况下,亨鑫公司要求退还涉案保证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博威通公司未举证证实存在相关费用,本院不再予以核减。鉴此,博威通公司应在本院送达应诉材料之日起向亨鑫公司返还保证金500万元,并自次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损失,直至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 亨鑫公司要求博威通公司支付本案所涉保全责任保险保费10500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博威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本院综合在案证据依法对其缺席审判。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如下: 一、关于合同签订情况 2019年5月24日,亨鑫公司(甲方)与博威通公司(乙方)签署《FDD-LTE皮基站战略合作协议》(合同号:SCA-BWT-JSHX20190524060),约定:1.1甲乙双方就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在2019年5月之后进行的FDD-LTE皮基站(包括但不限于小基站、网关、网管等)的集团招标采购项目……达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战略合作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起算,至本协议及双方另行签署的相关协议项下约定的合作事项履行完成之日为止。若甲方参与其他国内项目……必须事先经乙方书面同意后方可……2.1.2中国电信FDD-LTE皮基站采送样规则明确后,甲方有义务与乙方签署《FDD-LTE皮基站定制合同》,并委托乙方定制参与投标的样机……2.2.3根据甲方提供的中国电信FDD-LTE皮基站集采要求……乙方为甲方参与中国电信FDD-LTE皮基站集采进行产品软硬件差异化定制服务并提供定制样机……3.1本战略合作协议生效后,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合作保证金5000000元人民币……3.2双方签署的《FDD-LTE皮基站定制合同》中明确的定制费金额、乙方现场协助甲方参与中国电信本次集采的所有技术支持工作涉及的差旅费用(实报实销)、技术支持费用(1000元/人/天),从本协议第3.1条约定的合作保证金中扣除。中国电信FDD-LTE皮基站集采相关所有非现场支持工作,乙方全部免费支持……3.4若甲方未中标中国电信FDD-LTE皮基站集采,则甲方按本协议第3.1条支付费合作保证金在扣除依据本协议第3.2条约定发生的相关费用后的剩余金额,在中标公示期结束后且收到甲方的退款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乙方无息退还给甲方。本战略协议自动终止。逾期未退还的,乙方每日应承担未退还部分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二、关于合同的履行情况 2019年5月29日、6月13日,亨鑫公司分两笔向博威通公司共计支付500万元保证金。亨鑫公司主张,《FDD-LTE皮基站战略合作协议》所涉及的“中国电信FDD-LTE皮基站采”项目招标通知至今并未发布,且发布的可能不大,除亨鑫公司向博威通公司支付了500万保证金外,博威通公司未实际履行任何合同约定义务。 此外,亨鑫公司主张,2020年6月9日双方曾开会沟通,博威通公司存在资金压力,欲向亨鑫公司出售4G微基站技术方案,并同意以涉案保证金优先作为技术出让金,并就此提交了相关电子邮件为证。电子邮件显示为亨鑫公司工作人员向博威通公司工作人员发出,但未显示有回复内容。 亨鑫公司主张,博威通公司并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提供样机的合同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同时双方合同履行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属于情势变更的重大变化,其公司要求确认解除《FDD-LTE皮基站战略合作协议》,解除时间为本案送达博威通公司之日。 三、其他 亨鑫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时间为2020年8月3日,本院向博威通公司送达本案应诉材料的时间为2021年1月27日(此前因亨鑫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暂停相关送达工作)。 亨鑫公司在本案中申请财产保险缴纳保全费5000元,向保险公司支付保全责任保险保费10500元,亨鑫公司要求博威通公司承担上述费用。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FDD-LTE皮基站战略合作协议》、公证书、费用票据等证据材料及本案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一、确认原告江苏亨鑫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博威通(厦门)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FDD-LTE皮基站战略合作协议》于2021年1月27日解除; 二、被告博威通(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亨鑫科技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500万元; 三、被告博威通(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亨鑫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保证金利息损失,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直至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江苏亨鑫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博威通(厦门)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609元(江苏亨鑫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博威通(厦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案件保全费5000元(江苏亨鑫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博威通(厦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江洲 人民陪审员    肖淑萍 人民陪审员    王燕杰
书 记 员   王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