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530号
申请人:浙江赢渠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万达商业中心4幢3单元12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322887492F。
法定代表人:叶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瑞涛,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亨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陶都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50510499D。
法定代表人:宋海燕,该公司总经理兼董事。
申请人浙江赢渠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亨鑫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1549794.75元。申请人浙江赢渠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已经提供了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开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赢渠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亨鑫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49794.7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浙江赢渠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盛熹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