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路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岫岩满族自治县国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323民初3772号
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国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所在地: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系辽宁科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告:***,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告:辽宁路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新宾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国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路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国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43元,减半收取1321.5元,由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国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