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5民初278号
申请人:安平县澳兴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安平镇西王庄村村北150米处。
法定代表人:王宁,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辽宁路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宾满族自治县红升乡红升村。
法定代表人:曹大庆,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平县澳兴丝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路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平县澳兴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辽宁路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32万元的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平县澳兴丝网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本院应予以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辽宁路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32万元的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从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效力消灭,如需延长保全期限,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查封、冻结期间,本院责令上述财产所有人妥善保管好上述财产,并禁止转移、变卖、抵押、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分。
案件申请费2120元,由申请人安平县澳兴丝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恩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