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惠普瑞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牡丹江某某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密山市二人班乡人民政府建筑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382执恢11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牡丹江***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
法定代表人:彭晓梅,经理。
被执行人:密山市二人班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密山市二人班乡直。
法定代表人:戴旭光,镇长。
申请执行人牡丹江***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密山市二人班乡人民政府建筑**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7)黑0382民初2154号民事调解书,密山市二人班乡人民政府应给付牡丹江***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款71177元、案件受理费2123元。并承担执行费968元。
执行过程中,密山市二人班乡人民政府与牡丹江***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于2020年9月30日按约履行还款20000元,剩余款项约定了还款时间、方式、期限。现牡丹江***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与密山市二人班乡人民政府自行达成和解,约定还款时间、方式、期限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黑0382执恢1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海波
审判员  宋清江
审判员  吕国祥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朱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