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382执686号
申请执行人:牡丹江惠普瑞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晓梅,经理。
被执行人:密山市二人班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和春,乡长。
申请执行人牡丹江惠普瑞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密山市二人班乡人民政府建筑**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7)黑0382民初2154号民事调解书,密山市二人班乡人民政府应给付牡丹江惠普瑞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018年度工程款167305元,案件受理费2123元,执行费2410元。在执行过程中,密山市二人班乡人民政府与牡丹江惠普瑞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约定分期给付所欠牡丹江惠普瑞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项,至还清时止。现牡丹江惠普瑞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与密山市二人班乡人民政府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约定了还款期限、方式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黑0382执6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吕国祥
审 判 员 宋清江
审 判 员 张海鸥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代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