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1023民初1332号
原告:***金鹰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港区建设大街新闻里19-3-3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永刚,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清县长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清县武隆路215号。
法定代表人:王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玉虎,该公司职工。
原告***金鹰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永清县长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原告***金鹰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鹰电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0元,由原告***金鹰电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建伟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韩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