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824执72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0年4月4日出生,住所地承德市滦平县。
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男,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南营子大街15号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秦皇岛金鹰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建设大街新闻里19-3-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824民初1948号,于2018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秦皇岛金鹰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秦皇岛金鹰电信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秦皇岛金鹰电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的存款100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