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322民初2935号
原告:昌黎天尚葡萄酒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职工。
被告:秦皇岛金鹰电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
委托代理人:焦英民,员工。
昌黎天尚葡萄酒文化有限公司与秦皇岛金鹰电信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原告昌黎天尚葡萄酒文化有限公司于21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昌黎天尚葡萄酒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8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桤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