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金鹰电信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秦皇岛金鹰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某某、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承民终字第19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皇岛金鹰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建设大街新闻里19-3-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河北天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南营子大街15枢纽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秦皇岛金鹰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2014)滦民初字第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原审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2014)滦民初字第67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审判长张认众
审判员裴赤博
代理审判员应春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