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云博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海东金圆商砼有限公司与青海云博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0223财保13号
申请人:海东金圆商砼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青海云博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住所地: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海湖大道22号三江源汽配城306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海东金圆商砼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利用网络查控系统对青海云博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价值301632元相关资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301623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海东金圆商砼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青海云博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价值301632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的保全措施,期限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2020年6年18日止。
案件申请费2028元,由申请人海东金圆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