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骐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学兵与被告陕西西航骐骏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未民初字第00315号
原告*学兵,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工人。
被告陕西西航骐骏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二路1幢32602室。注册号610000100137299。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学兵与被告陕西西航骐骏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学兵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学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32元,其余132元退回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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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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