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卓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卓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3执30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卓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留仙大道塘岭路1号金骐智谷大厦1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5595345F。
法定代表人:邹纪根。
被执行人:**,男,1967年2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卓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3民初959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225172元及利息,本院已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国土、工商、证券、车管等相关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查证结果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在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华
审判员 武 旭 东
审判员 刘 春 馥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欧阳庆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