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市沈北新区盛鑫伟业建材经销处、沈阳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191执1542号
申请人:沈阳市沈北新区盛鑫伟业建材经销处,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虎石台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113MAOTX8EX4。
经营者:吴国兴,系个体工商户。
被执行人:沈阳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路**码:912101066833431676。
法定代表人:刘立天。
申请人沈阳市沈北新区盛鑫伟业建材经销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沈阳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受理,由韩清晨担任执行员,高文斌担任书记员对本案进行执行。
本案执行期间本院向被执行人沈阳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要求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沈阳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展开调查和强制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沈阳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及土地登记的记载,在其名下的各银行账户亦无资金可供执行。无有价证券,公积金,车辆管理部门亦查无沈阳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辆信息。
本案执行期间,本院作出《失信决定书》,2019年7月24日将被执行人沈阳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9年10月26日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沈阳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消费及有关消费。
上述事实,有金融机构查询材料、房产及土地管理部门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工作目的是穷尽各种执行措施为权利人早日实现执行依据所确认的权利。本案中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辽0191民初331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被执行人沈阳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赔偿款102955元,被执行人沈阳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故本院依法应当采取法律规定的各种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强制被执行人沈阳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给付义务。但本院穷尽了查询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因被执行人沈阳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故我院没有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本案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已经超过三个月,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
产的,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孟繁泰
执行员  韩清晨
执行员  李国勇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