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沈阳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受理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3民初1073号
原告:***,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住址辽宁省辽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艳,女,1967年10月4日出生,系原告姐姐。
被告:***,男。
被告:沈阳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沈阳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受理。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沈阳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准确的住所地及有效联系方式,致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被告沈阳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沈阳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准确、具体的住所地及有效联系方式,应当视为原告的起诉无明确的被告,依法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4元,原告***已缴纳,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肖鲁峰
人民陪审员  孙 猛
人民陪审员  赵 成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欧阳曼
书记员胡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