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站军等借款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辽0102执6094号之一
沈阳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站军、李艳华:
因你(单位)未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单位)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
如你(单位)已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认为申请人据以申请的文书未生效,请当事人本人(被执行人是单位的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于三日内向本院书面说明情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