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日升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烟台万邦五金机电供应站、烟台日升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12民特81号
申请人:烟台万邦五金机电供应站,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东关路409-22号。
法定代表人:孔繁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斌,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烟台日升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新区大街809号。
法定代表人:曲日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琦,山东前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梅,山东前卫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烟台万邦五金机电供应站、烟台日升人防设备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1年6月24日经烟台市牟平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烟台日升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前向申请人烟台万邦五金机电供应站支付27000元,余款27749.79元于2021年11月5日前向申请人烟台万邦五金机电供应站付清;
二、若申请人烟台日升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未按期付款,申请人烟台万邦五金机电供应站有权按照54749.79元的未付款项全额申请执行,申请人烟台日升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还需以54749.79元的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向申请人烟台万邦五金机电供应站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烟台万邦五金机电供应站、烟台日升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经烟台市牟平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隋秀桥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