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日升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莱阳市广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烟台日升人防设备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2民初4307号
原告:莱阳市广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莱阳市照旺庄后照旺庄村。
法定代表人:柳喜玲,该公司经理。
被告:烟台日升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新区大街809号。
法定代表人:曲日娟,该公司经理。
原告莱阳市广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烟台日升人防设备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莱阳市广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莱阳市广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李凯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