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日升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烟台日升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恒生地产淄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0321民初314号 原告:烟台日升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新区大街8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27884746304。 法定代表人:曲日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生地产淄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县建设街5999号恒生未来城25号楼112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0906593854。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烟台日升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升公司)与被告恒生地产淄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日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恒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日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恒生公司立即付清拖欠的款项126262.40元,并以1262362.4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7月4日为114811元,本息合计1377173.4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恒生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30日,日升公司与恒生公司签订《恒生未来城人防门工程合同》一份,约定由日升公司制作和安装恒生公司开发的位于淄博市**县××期××组××组团的人防门,合同总价1650000元,后经增调,最终确定工程总价款为1658135元。现工程已经竣工,但恒生公司仅支付了部分款项,尚欠1242362.40元未支付。此外,日升公司向恒生公司交付履约保证金20000元,恒生公司应予返还。为维护日升公司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 恒生公司辩称,一、日升公司就涉案工程合同并未尽到完全履行的义务,因此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向恒生公司主张相关付款责任;二、因日升公司并未满足付款条件及期限,对于其所主张的利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日升公司的诉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30日,甲方恒生公司与乙方日升公司签订《恒生?未来城人防门工程合同》,项目名称为恒生未来城XX期XX组团人防门,主要内容如下:人防门工程合同的总价款暂定为1210000元,如需增减材料数量,双方按本合同中约定的单价结算,按照甲方最终核验的实际供货和安装工程量最终结算总价,合同中相关数量与实际用量不符时多退少补,结算时单价以合同单价为准,不作任何调整。合同的付款方式为工程款的支付规定,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具体如下:1.人防门框货到工地、完成安装且经甲方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支付进场部分合同价款的20%;2.人防门扇货到工地、完成安装且经甲方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验收部门验收合格后支付进场部分合同价款的50%;3.工程竣工经相关单位、部门验收合格后,办理完相关结算手续后一个月内支付至最终结算的95%;4.工程结算总价款的5%为质量保证金,保修期中如发生质量问题,相应的损失从此款中扣除,超出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保修期满且保修期内无质量问题,甲方将质保金(不计利息)在保修期满后十四日内返还乙方。本合同保修期为自工程整体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技术质量要求及验收为人防门主材运到甲方指定的工地卸货后和安装施工完成后七日内,由甲方、监理公司、施工单位对材料的种类、型号、规格、数量、外观、产地及安装质量等进行检验,如上述内容不符合合同约定,甲方应在检验后一个月提出异议。甲方责任为主材到场和安装完成后,甲方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2018年7月5日,甲方恒生公司与乙方日升公司签订《恒生?未来城人防门工程合同》,项目名称为恒生未来城XX期XX组团人防门,主要内容如下:人防门工程合同的总价款暂定为440000元,如需增减材料数量,双方按本合同中约定的单价结算,按照甲方最终核验的实际供货和安装工程量最终结算总价,合同中相关数量与实际用量不符时多退少补,结算时单价以合同单价为准,不作任何调整。合同的付款方式为工程款的支付规定,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具体如下:1.人防门框货到工地、完成安装且经甲方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支付进场部分合同价款的20%;2.人防门扇货到工地、完成安装且经甲方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验收部门验收合格后支付进场部分合同价款的50%;3.工程竣工经相关单位、部门验收合格后,办理完相关结算手续后一个月内支付至最终结算的95%;4.工程结算总价款的5%为质量保证金,保修期中如发生质量问题,相应的损失从此款中扣除,超出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保修期满且保修期内无质量问题,甲方将质保金(不计利息)在保修期满后十四日内返还乙方。本合同保修期为自工程整体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技术质量要求及验收为人防门主材运到甲方指定的工地卸货后和安装施工完成后七日内,由甲方、监理公司、施工单位对材料的种类、型号、规格、数量、外观、产地及安装质量等进行检验,如上述内容不符合合同约定,甲方应在检验后一个月提出异议。甲方责任为主材到场和安装完成后,甲方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上述两份合同的总价款共计1650000元。 2018年7月5日,日升公司与恒生公司对恒生?未来城XX期XX区XX组团人防门项目进行合同变更,合同数量由166变更为167。 2017年11月24日至2020年4月26日,双方对安装完成的人防门进行确认,双方签署的安装确认表确认日升公司完成安装人防门158扇(其中门框158扇,门扇158扇),**9扇未完成安装。日升公司已完成部分工程款为1552953元。 2017年9月20日,日升公司向恒生公司支付20000元投标保证金。2018年5月5日,恒生公司向日升公司出具收据一份,收款事由载明投标保证***约保证金。 2018年7月7日,恒生公司向日升公司支付工程款17654.80元;2018年8月27日,恒生公司向日升公司支付工程款165680.40元;2018年12月28日,恒生公司向日升公司支付工程款61800.80元;2019年10月17日,恒生公司向日升公司支付工程款63999元;2019年10月17日,恒生公司向日升公司支付工程款1455.60元,以上已付工程款共计310590.60元。 上述事实,有日升公司提交的恒生未来城人防门工程合同、安装完成确认表、收据、交通银行回单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日升公司与恒生公司签订的《恒生?未来城人防门工程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关于日升公司主张的工程款。《恒生?未来城人防门工程合同》关于合同价款的付款方式为:“1.人防门框货到工地、完成安装且经甲方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支付进场部分合同价款的20%;2.人防门扇货到工地、完成安装且经甲方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验收部门验收合格后支付进场部分合同价款的50%;3.工程竣工经相关单位、部门验收合格后,办理完相关结算手续后一个月内支付至最终结算的95%;4.工程结算总价款的5%为质量保证金,保修期中如发生质量问题,相应的损失从此款中扣除,超出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保修期满且保修期内无质量问题,甲方将质保金(不计利息)在保修期满后十四日内返还乙方。本合同保修期为自工程整体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恒生公司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日升公司及时支付工程款,日升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158扇门的安装,仅余9件尚未安装,恒生公司未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付款的行为系导致日升公司未能完工交付工程的主要原因,在此情况下,日升公司虽对案涉工程并未完全完工,但就其已经完工的部分,有权向恒生公司主张工程款。庭审过程中,虽然恒生公司抗辩因案涉工程并未经过人防验收,未达到付款条件,但案涉工程在日升公司中止继续施工后,已完成部分已经由恒生公司投入使用,应视为验收合格。因此,恒生公司对其已完成部分的工程款1552953元,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日升公司支付95%的工程款即1475305.35元,扣减恒生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310590.60元,恒生公司应支付日升公司1164714.75元。对于剩余5%的工程款,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在工程保修期满后十四日内返还,保修期为自工程整体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对于日升公司主张支付剩余5%的工程款,可另行主张。 关于日升公司主张的20000**约保证金。因本案中,日升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案涉工程的全部安装义务,故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日升公司主张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本案中,日升公司要求恒生公司向其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该项诉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日升公司主张的利息应以欠付工程款1164714.7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日升公司起诉之日2022年8月22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恒生地产淄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烟台日升人防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1164714.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恒生地产淄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烟台日升人防设备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工程款1164714.7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日升公司起诉之日2022年8月22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烟台日升人防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97元,由原告烟台日升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326元,被告恒生地产淄博**有限公司负担7271元。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于       欣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