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日升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烟台日升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莱阳市广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12执保562号 申请人:烟台日升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法定代表人:曲日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前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前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莱阳市广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莱阳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烟台日升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莱阳市广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612民初362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内容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莱阳市广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莱阳市广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