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2406民初251号
原告:延边绿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北环街358号北苑小区一号楼三楼二门。
法定代表人:杨廷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继强,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边大阳参业有限公司,住所:和龙市文化路24号(二区)。
法定代表人:汪庭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美凝,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保华,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延边绿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延边大阳参业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延边绿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边绿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边绿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延边绿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明勋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林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