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绿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延边绿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延边大阳参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2406民初15号
原告:延边绿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北环路358号北苑小区一号楼三楼二门。
法定代表人:杨挺和,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延边大阳参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和龙市文化路24号。
法定代表人:汪庭瑞,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延边绿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延边大阳参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延边绿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边绿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延边绿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延边绿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明勋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裴一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