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绿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绿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2426执344号 申请执行人:***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安图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延边绿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和。 被执行人:延边金沐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和,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执行人:***,女,1978年1月29日出生,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执行人:***,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执行人:***,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现住吉林省安图县。 被执行人:**,女,1970年3月1日出生,现住延吉市。 申请执行人***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边绿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延边金沐达投资有限公司、**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延吉市至诚公证处作出的(2021)****内经字第3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欲与申请人达成和解,申请人表示给付时间,暂不申请评估拍卖,后未能达成和解,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对位于延吉市大兴路888号,延边农民民族创业大厦涉案财产进行评估拍卖,行使抵押权,本院于2022年8月9日委**边诚信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延边金沐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延吉市大兴路888号,延边农民民族创业大厦涉案财产进行评估,并限定出具评估报告时长为三十日,***信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分别于2022年9月14日、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现延期申请已过期限,该单位未能出具评估报告,故本院撤回本院(2022)吉2426执344、392号价格评估委托书。 2022年11月14日被执行人延边绿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延边金沐达投资有限公司、**和、***、***、***、**与申请人***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如下:一、2022年12月20日前偿还欠款400万元;二、剩余案款及利息于2023年3月31日前偿还完毕。同日申请人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吉市至诚公证处作出的(2021)****内经字第33号执行证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