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豫01民终17088号
上诉人郑州磊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腾守流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5民初21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采取独任审理方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磊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被上诉人提供的设备在安装试运营时就存在质量问题。二、被上诉人并未实际供货。
上海腾守流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上海腾守流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24200元,同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9534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1原、被告签订《机械密封买卖合同》,载明:买方(郑州磊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卖方(上海腾守流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本合同由买卖双方订立,根据本合同规定的条款,买方同意购买,卖方同意出售下述商品:产品名称:机械密封、产品型号:LC700/900∏、数量:6、单价22000、合计132000、备注机械密封与浆液接触材料为2205;产品名称:机械密封、产品型号:LCF700/350I、数量:2、单价3000、合计6000、备注机械密封与浆液接触材料为2205,合计人民币138000元(含17%增值税、含运至施工现场运费、含安装调试指导费)。交货期:设备到货时间2018年1月10日前到达施工现场;交货地点:大唐湘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湘潭市岳塘区双马镇象形村)施工现场;收货人:陈以兴152××××****等。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涉案设备原告已按时交付被告,该设备亦已交付使用。被告答辩称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至今未通过验收,不符合付款条件。原审法院认为涉案设备系易损件,在使用中确实可能出现质量问题,但原告交付设备已将近三年,且该设备已经使用并经过维修,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相应货款。如因质量问题导致被告损失,被告可另案起诉要求赔偿。被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涉案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确实存在一定质量问题,故对于原告诉求的逾期利息,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州磊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腾守流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4200元;二、驳回原告上海腾守流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7元,由被告郑州磊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二审庭审中称被上诉人未交付涉案设备,与其在一审庭审中的陈述及二审上诉状中称被上诉人提供的设备在安装试运营时就存在质量问题明显自相矛盾,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被上诉人已交付设备近三年,上诉人应支付相应货款。
综上所述,郑州磊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74元,由郑州磊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蒋德军
书记员 李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