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0581执4625号之三
本院在执行安阳聚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郑州磊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郑州磊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郑州磊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6×××4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2365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需要续行查封手续的应当于到期前20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续行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素平
书记员 岳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