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磊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腾守流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郑州磊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豫0105民初21776号
原告上海腾守流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磊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朱锦飘,被告法人张扬及委托代理人陈晨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中涉案设备原告已按时交付被告,该设备亦已交付使用。被告答辩称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至今未通过验收,不符合付款条件。本院认为涉案设备系易损件,在使用中确实可能出现质量问题,但原告交付设备已将近三年,且该设备已经使用并经过维修,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相应货款。如因质量问题导致被告损失,被告可另案起诉要求赔偿。被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涉案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确实存在一定质量问题,故对于原告诉求的逾期利息,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2017年11原、被告签订《机械密封买卖合同》,载明:买方(郑州磊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卖方(上海腾守流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本合同由买卖双方订立,根据本合同规定的条款,买方同意购买,卖方同意出售下述商品:产品名称:机械密封、产品型号:LC700/900∏、数量:6、单价22000、合计132000、备注机械密封与浆液接触材料为2205;产品名称:机械密封、产品型号:LCF700/350I、数量:2、单价3000、合计6000、备注机械密封与浆液接触材料为2205,合计人民币138000元(含17%增值税、含运至施工现场运费、含安装调试指导费)。交货期:设备到货时间2018年1月10日前到达施工现场;交货地点:大唐湘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湘潭市岳塘区双马镇象形村)施工现场;收货人:陈以兴152××××****等。
一、被告郑州磊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腾守流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4200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腾守流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7元,由被告郑州磊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杨关
书记员  杨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