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磊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郑州磊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碧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豫0105民初26610号
原告郑州磊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碧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磊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雒龙飞、董向南到庭,被告天津碧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签订的《DCS买卖合同》及《合同增补协议》、《分散控制系统(DCS)技术协议》及《增补协议》,上述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故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述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按照买卖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货款310100元,被告向原告交付的买卖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约定,且被告对案涉买卖标的物是否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存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出卖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故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因被告的违约行为未能实现合同目的,其请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DCS买卖合同》及《合同增补协议》、《分散控制系统(DCS)技术协议》及《增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与被告返还支付的货款310100元及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124300元,有其提交的施工承包合同及索赔函为证,且由于设备不合格停止运转期间所造成的窝工损失是客观且必然的,本院对该部分损失予以支持。 因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本案依法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DCS买卖合同》,主要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DCS烟道蒸发系统一套,型号:上海新华XDC800,价格30万元。合同签订后15日内将购买标的物运送至唐山市开平区郑庄子镇小代庄村河北大唐国际唐山北郊热电2X350MW机组热电联产高盐废水处理EPC工程施工现场。合同项下的所有价款采用电汇或汇票方式支付。本合同无质保金,工程质保期为系统调试合格验收后24个月或货到现场后30个月(两者以先到为先)。被告收到原告的发货款后五日内必须到货,延时发货罚款每日为迟交货部分合同金额的0.5%,该项罚款累计将不超过合同总金额5%,原告迟付款导致迟交货被告方不承担责任,发货前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包括出厂合格证、出厂试验报告、技术说明书、操作规程、图纸或资料纸质版各三份,电子版各一份。货到现场,发现质量不合格的,被告应免费更换所有设别,费用应由被告承担。落款处原告郑州磊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盖章确认,被告天津碧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盖章确认。 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河北大唐国际唐山北郊热电2×350MW机组热电联产高盐废水处理EPC工程(烟道蒸发系统)—分散控制系统(DCS)技术协议》,主要约定:被告应提供本协议和有关工业标准要求的代表当今最新技术的优质DCS和有关设备、材料,所提供的设备应有在本次工艺系统中应用的成熟经验,不能适用实验性的组建及装置。 2、2019年11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增补协议》,主要约定:本次增补协议作为2019年8月16日签订的《DCS买卖合同》的补充,增补设备:DCS烟道蒸发系统增补,型号:上海新华XDC800,价格143000元。合同变更后,原合同总价300000元,现增补后合同总价为443000元。落款处原告郑州磊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盖章确认,被告天津碧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盖章确认。 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河北大唐国际唐山北郊热电2×350MW机组热电联产高盐废水处理EPC工程(烟道蒸发系统)—分散控制系统(DCS)技术协议—增补协议》 3、2019年11月8日,原告通过其广发银行网上银行账户(账号:13×××71)向被告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12×××17)转款44300元,备注货款。 2020年7月2日,原告通过其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16×××45)向被告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12×××17)转款265800元,备注货款。 4、2020年7月10日,上海新华控制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向河北大唐国际唐山北郊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送达联系函,主要载明:原告向河北大唐国际唐山北郊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2面新华XDC800产品机柜来源于其他被盗已立案项目,告知坚决退回原告的该批产品。 同日,河北大唐国际唐山北郊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建设部出具工程联系单,关于郑州磊扬项目到货DSC验收事宜向原告告知事项如下:到货DSC卡件条码非厂家正式编码。发货单非厂家正式发货印章。未得到厂家正式授权(见附件)此批到货DSC物资不予验收,请清退出厂。原告于2020年7月12日签字确认河北大唐国际唐山北郊热点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建设部作出的该工程联系单。 5、2020年8月11日,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新华控制技术集团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向原告送达《律师函》,主要载明:原告向北郊热电提供的《产品清单》及《产品合格证》上所加盖的上海新华公司公章是伪造的(上述材料亦加盖有贵司公章)。为此,上海新华公司已对公司供货产品和相关材料进行了现场取证以及证据保全公正措施,并在当地公安局进行了报案处理,贵司的行为已涉嫌伪造公文、伪造公司印章。 6、原告与北京天立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关于河北大唐国际唐山北郊热电2×350MW机组热电联产高盐废水处理工程签订《电议部分施工承包合同》,主要约定:北京天立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承包河北大唐国际唐山北郊热电2×350MW机组热电联产高盐废水处理EPC工程总承包工程电议安装施工工程(按图施工)及调试、消缺、保运等所引起的一切工作量,履行甲方与总包方合同中现场的一切责任和义务。合同价为64万元,超出施工图纸以外的工程量以固定单价形式结算。 2020年7月20日,北京天立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发函要求原告支付人员窝工费162000元。
一、解除原告郑州磊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碧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签订的《DCS买卖合同》及《分散控制系统(DCS)技术协议》、于2019年11月6日签订的《DCS买卖合同增补合同协议》及《分散控制系统(DCS)技术协议增补协议》; 二、被告天津碧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郑州磊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退还货款310100元及利息(利息以443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0年8月11日止;以3101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天津碧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郑州磊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损失124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66元,减半收取398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李世达
书记员  程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