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终83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东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江灿,河南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昱光,河南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荣生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际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玉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荣生建设有限公司、***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21)豫0183民初172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谢颂琳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 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