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磊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国网能源和丰煤电有限公司、某某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4226执76号
申请执行人:国网能源和丰煤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周维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张玉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国网能源和丰煤电有限公司与***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4226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02月14日予以立案,责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国网能源和丰煤电有限公司返还工程款4279320.01元、实验费36000元,支付管理考核费148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8014.19元、执行费45881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2年02月15日向被执行人***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电子送达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文书材料,又于2022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文书材料,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2.本院自2022年02月16日起分别五次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民政、工商登记、保险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在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传唤被执行人***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民、实际负责人张扬于2022年06月10日来我院接受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民、实际负责人张扬未在执行时间到达指定地点。
5.本院在被执行人***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进行了现场走访,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6.本院于2022年3月1日对被执行人***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予以发布。
7.依申请执行人申请,经本院审查,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将被执行人***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发布。
8.本次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申请标的有4348134.20元未能执行。
9.上述执行过程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06月13日将被执行人***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确认书。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国网能源和丰煤电有限公司表示认可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 尔 维
审判员 段 学 旺
审判员 王 德 倡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拉木苏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