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09执102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重庆尚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杨路****,统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621130XD。
法定代表人:李艳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鑫,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创思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碚南大道**会信用代码91500109678688523F。
法定代表人:邓纯熙,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重庆尚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创思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9)渝0109民初61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创思特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尚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并通过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以及其他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公司股权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重庆创思特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渝XXXX**的小型轿车一辆,因该车辆未实际控制,故未予处置;冻结了被执行人重庆创思特科技有限公司在重庆电信职业学院持有的3%的举办者权益(对应开办资金551.04万元),因系轮候冻结,故未予处置。除前述财产外,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重庆创思特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处置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
因被执行人重庆创思特科技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其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109执102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安燕
审 判 员 陈 琼
审 判 员 唐荣璠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龙 璐
书 记 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