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金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名山;威海金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003民初442号
原告:***,男,1958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文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以强,威海文登小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威海金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文登区小观镇永安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名山与被告威海金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名山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马小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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