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11民初64号之二
申请人:***,女,196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凌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湖北森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文化大道555号融创智谷A10-1栋2、3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北森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继续查封、扣押、冻结湖北森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0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森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款1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动产三年、动产二年、银行存款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骏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黄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