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9339号
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礼胜建材经营部,经营地马鞍山市花山区湖东路街道拉菲公馆2栋1号门面房。
经营者:戴礼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贤广,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伟韬,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正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三水大道888号。
法定代表人:范宏甫。
被告:湖北森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文化大道555号融创智谷A10-1栋2、3楼。
法定代表人:冯虎庭。
被告:重庆鑫义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下中渡口130号国际创客港3号楼3层SCJ100号。
法定代表人:邓卫。
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礼胜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正太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森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鑫义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礼胜建材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礼胜建材经营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晋艳影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覃伏明
书 记 员 任晓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