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8898号
原告:**,女,汉族,1989年10月8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森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文化大道555号融创智谷A10-1栋2、3楼。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汉族,1986年9月6日出生,户籍地武汉市洪山区。
原告**诉被告湖北森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