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森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森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公司解散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8898号 原告:**,女,汉族,1989年10月8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森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文化大道555号融创智谷A10-1栋2、3楼。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汉族,1986年9月6日出生,户籍地武汉市洪山区。 原告**诉被告湖北森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