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8150号
原告:***,男,198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东城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森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文化大道555号融创智谷A10-1栋2、3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路6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授权范围: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森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邵 冬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