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森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森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8150号 原告:***,男,198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东城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森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文化大道555号融创智谷A10-1栋2、3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路6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授权范围: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森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邵 冬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