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鑫国光园林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国光园林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3民初2010号
原告:***,男,1992年1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齐市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买买提艾力·买买提伊明,新疆博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光园林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齐市沙依巴克区南昌北路297号。
法定代表人:戚楷沅,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9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新疆拜城县。
原告***与被告*****国光园林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0.00元,减半收取计0.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张海强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吴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