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信通信服务有限公司

邓银超、广东广信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民终236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金桥,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馥含,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广信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湖路永胜东街**首层。
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娆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洁玮,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广信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信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4民初17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徐艳独任审理。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金桥,被上诉人广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娆斐、谭洁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广信公司负担。二审庭询中,***明确其上诉请求为:1.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2.维持一审判决第一至第三项;3.加判广信公司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0820.69元。事实和理由:1.***提交的出入证清楚载明其职别为主管,该出入证系广信公司所发,同时也是考勤打卡的必备;***提交的聊天记录显示其同事称其为主管,而其在最早于2015年12月的工作值班记录,以及机房每天的日常维护资料中的签字也为主管;在2017年11月9日给运维中心领导的邮件,以及其他双方往来邮件中广信公司并未否认或反对或质疑***的主管身份;和同事对话的录音中亦无人否认***的主管身份,只是说权限没了。以上证据足以证明***原来是机房主管,而***与广信公司之间的往来邮件亦可以证明***被降职为班长。2.广信公司对***进行调岗降职,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是因生产经营所需,本案也不存在组织架构调整等情况,纯属恶意调岗。3.广信公司在9月5日和9月6日的通知调岗邮件中并无工资水平等相关内容,***多次问及工资、职责、待遇等情况,直至9月10日广信公司均未回复。广信公司在9月16日的邮件中告知***从9月10日开始计算旷工,目的就是让***离职。4.2019年8月15日***在会议上被宣布降职为班长,而前往报到的前进路并无IDC机房,并不能实现***专业内的网络维护,且在未明确工资水平的情况下被算作旷工,并踢出工作群等,上述情况表明广信公司对***进行调岗降职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综上,广信公司无故对***进行强行调岗、降职,缺乏生产经营的必要性和目的正当性。
广信公司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与广信公司于2015年12月23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广信公司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80820.69元;3.广信公司向***支付2019年8月至2019年10月的工资差额17415.39元;4.广信公司向***支付2018年至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858元;5.广信公司向***支付2019年加班工资1449.52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2015年12月23日入职广信公司处,双方先后签订两份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的岗位类别为生产操作岗,工作内容为从事网络维护,工作地点为广信公司的工商注册地所属市级行政区划内、广信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或业务覆盖地区,广信公司可以依法或依合法的企业规章制度对***工作地点进行调整;***所在岗位实行以月为周期、总工时166.64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确定周期内综合计算工时超过法定标准的,广信公司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2100元/月;广信公司每月26日发放当月工资;***严重违反广信公司规章制度的,广信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A连续旷工超过5天及以上,一个自然年度内重大不良事件积分达10分,***未经休假申请或申请但未得到广信公司批准后自行休假的,视为旷工……。
双方确认***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10102.59元;广信公司每月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当月的岗位工资、生活补贴、津贴以及上个月的绩效工资。据***提交的银行流水显示,***2019年8月实发工资7300.19元,2019年9月实发工资7276.55元,2019年10月没有工资发放记录。***的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缴交至2019年10月。***在2019年可享受5天年休假,广信公司提交的员工请假单显示***在2019年9月2日休年假1天。
***入职后的工作地点在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鸿景园。广信公司分别于2019年9月5日和9月6日向***发送电子邮件,通知***因业务需要,运维服务中心前进路需网络维护技术人员进行相关工作,要求***于2019年9月9日上午8:30前到前进路14号报到,开始进行相关机房维护工作等。同月9日,广信公司再向***发出《通知》,要求***于2019年9月10日前往前进路塘边新街14号报到,进行相关机房维护工作,同时说明原绩效考核方式不变。***在该《通知》下方手写“本人拒绝岗位调整”及签名。***于2019年9月10日通过电子邮件向广信公司询问调整工作地点后的工作人员职责、工资待遇等,广信公司没有就该电子邮件进行回复。***一直未到新工作地点上班,并在原工作地点工作至2019年9月16日。广信公司于9月16日通过手机短信息的方式发送催告通知书给***,称其从2019年9月10日起未经准假擅自离岗,属于旷工行为,要求***按公司规定回到工作地点(广州市前进路塘边新街14号)工作,无正当理由继续旷工的,公司将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广信公司分别在9月16日、9月20日、9月23日、10月8日通过电子邮件向***发出旷工催告通知书,通知***到前进路塘边新街14号工作,同时说明工作内容、工作岗位、绩效工资计算方式不变等。广信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已连续旷工10天及以上,严重违反《广东广信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员工重大事件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与***的劳动合同,解除时间为2019年11月11日。***于11月26日签收该邮件。
另,***作为申请人,以广信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在2015年12月23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及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0820.69元、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7415.39元、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858元、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费1449.52元。该委员会于2020年3月2日作出穗劳人仲案〔2020〕123号仲裁裁决,裁决: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5年12月23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858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费1449.52元;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服该裁决,遂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主张其入职后一直是主管身份,广信公司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将其降级为班长,并从2019年9月16日取消其工作权限、禁止进入机房巡检及进入原办公地点,其被迫无法履行工作职责,提交了以下证据:工作证、班表签到、维护工作登记表、聊天截图、消防器材维护卡、电子邮件、2016年春节假日应急保障措施、2016年度绩效考核实施细则、CCIE证书、MCITP微软授权服务器专家、通知书、PPTC管理平台截图、鸿景园大会议室录音、阻止进入机房视频、张慧霞面谈视频以及录音、黎祖威劝说视频、PPTC管理平台截图无法登陆、被踢出工作群的QQ截图、无法登陆平台的截图、书面及短信通知、上班打卡的照片及视频和电子邮件、职位等级参考。广信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认为***主张的主管身份应有广信公司加盖公章出具的正式任命文件;广信公司从未出示任何文件给***,也从未任命***担任主管职务,且广信公司没有鸿景园机房主管的职务设置;***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担任鸿景园机房主管职务。
广信公司提交了***的工资明细,拟证明已足额支付***工资,不存在工资差额问题。其中显示***2019年8月劳动薪酬为:(上月绩效考核100分,本月全勤)岗位工资750元+年功津贴54元+生活补贴300元+绩效工资8487.25元,应发合计9591.25元;2019年9月劳动薪酬为:(上月绩效考核95分,本月考勤6天)岗位工资750元+年功津贴54元+生活补贴300元+绩效工资8062.89元+节日费400元,应发合计9566.89元;2019年10月劳动薪酬:(上月绩效考核为85分,本月考勤0天)岗位工资0元+年功津贴0元+生活补贴0元+绩效工资2061.19元,应发合计2061.19元,实发-154.87元。***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其证明对象。
一审法院认为,***、广信公司对双方在2015年12月23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均不持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主张广信公司对其进行降职,由原先的机房主管降为班长,但***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广信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的工作地点,该两个工作地点虽然分别处于两个区,但均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没有违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关于工作地点的约定。广信公司发给***的通知中已明确绩效考核方式不变,现无证据证明广信公司调整***的工作地点,有降低其工资标准。因此,广信公司调整***的工作地点属于其用工自主权,没有侵害***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不服从工作安排,未按要求到新工作地点工作,违反劳动者的义务,在广信公司多次催告其到新工作地点上班后,仍拒不到岗,属于旷工行为,严重违反广信公司的规章制度,广信公司据此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要求广信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诉请,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广信公司提交的工资明细已列明工资项目、工资应发数额,实发数额与***提交的银行流水和工资条能相互印证。2019年9月的绩效工资应在10月发放,因***在2019年9月有效考勤仅6天,广信公司作出绩效考核分数为85分并核算***当月绩效工资为2061.19元,***2019年10月没有上班,广信公司未支付该月工资和绩效工资并无不妥,广信公司为***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至2019年10月,广信公司在2019年10月本应支付给***的绩效工资2061.19元并不足以扣除***的社会保险及公积金个人缴费部分,故***2019年10月没有实发工资。因此,可认定广信公司已足额支付***2019年8月至10月的工资,***要求广信公司支付该期间的工资差额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主张的2018年至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858元和2019年加班工资1449.52元,广信公司均表示同意支付,一审法院予以照准。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一、确认***与广信公司在2015年12月23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广信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支付2019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858元。三、广信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支付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费1449.52元。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已预交),由***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关于劳动关系的解除,***主张广信公司恶意调整岗位构成违法,要求广信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是在广州市内,岗位是生产操作岗。而***主张广信公司将其岗位由主管调至班长属于降级,但没有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也没有证据证实岗位调整会导致其工资大幅降低。即***关于岗位调整具有惩罚性和侮辱性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综上,岗位调整属于单位行使用工管理权的范畴,现无证据证实广信公司对***的岗位调整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或违反了法律规定,故***拒绝到新岗位上班的行为构成旷工,广信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妥,***要求广信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缺乏依据,一审判决驳回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徐 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泽如
邱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