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执1806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广东广信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湖路永胜东街**首层。
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蓉,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梦怡,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8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5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
申请执行人广东广信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14445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裁决,被执行人***在广州市越秀区东华南路178号2204房、广州市海珠区中海名都花园名都三街13号3601房价值范围内对陈志明应向申请执行人承担的17948898元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提供的抵押房产(广州市越秀区东华南路176-178号2105单元)在15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在150万元范围内对陈志明欠付申请执行人的17948898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应补偿申请执行人律师费20万元,各迳付申请执行人仲裁费6万元。因两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两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先后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78万元。扣除执行费2万元,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176万元。因被执行人***已履行裁决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解除了对其所有的广州市越秀区东华南路176-178号2105房的查封。2.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中海名都花园名都三街13号3601房,得款5092849元。此外,还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00518.09元。对于上述款项,扣除执行费42294元及支付给江苏京东旭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拍卖辅助工作费1万元,本院已作如下分配:(1)向抵押权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分别支付853593.85元、129878.75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4157600.49元。
执行期间,本院就被执行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范围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发出征询函。2020年1月16日,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复函表示:1.***承担责任的范围是债权人权利实现时的抵押物价值,即两套房产的拍卖成交价。2.如果两套房产存在抵押权,如抵押权设立于2016年11月23日《关于广信公司天河城店追加划小经营库存抵押物的备忘》签订前,则***承担责任范围应当是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后两套房产的剩余价值部分;如抵押权设立于2016年11月23日之后,则属于***原因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减少,***仍应以两套房产的拍卖成交价作为责任范围,抵押物价值减少部分(抵押物优先受偿部分),申请执行人得就***其他责任财产求偿。因被执行人***名下的两套房产分别于2009年8月26日及2016年7月18日设立抵押,根据上述复函,本案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应以处置其名下的广州市越秀区东华南路178号2204房、广州市海珠区中海名都花园名都三街13号3601房为限。
对于被执行人***名下的广州市越秀区东华南路178号2204房,伍克正、***提起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现该案尚在审理中。
2020年8月17日,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将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拟终结执行的处理意见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强制措施,除广州市越秀区东华南路178号2204房因涉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而不得处分外,仲裁裁决确定的其他事项已执行完毕,故可依法终结执行。如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驳回,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6)穗仲案字第14445号裁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启军
审判员 邹利纯
审判员 冯赛霞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