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06民初11002号
原告:广州市天河区鸿景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368号。
负责人:钟涛,主任。
被告:广东广信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湖路永胜东街27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李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洁玮、汪丽丽,均系该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天河区鸿景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广东广信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天河区鸿景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472元减半收取8236元,由原告广州市天河区鸿景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 李新程
审判员 陈穗芳
审判员 周玺舜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紫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