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民终120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海珠区***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嘉鸿二街15号一层北x号。
负责人:方祖燊,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在江,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铭森,业委会委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区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中路140号。
负责人:黄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展毅,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汉,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28号。
负责人:李勇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展毅,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驰,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广东广信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湖路永胜东街27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李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斌,广东百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卓愉,广东百思威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审第三人:广州信鸿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788号之一301单元A室。
法定代表人:赵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家亮,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焱,公司职员。
上诉人广州市海珠区***园业主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区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东广信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广州信鸿房地产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5民初7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广州市海珠区***园业主委员会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市海珠区***园业主委员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和上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5民初784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广州市海珠区***园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及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168元,减半收取3584元,由广州市海珠区***园业主委员会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168元,减半收取3584元,由广州市海珠区***园业主委员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戴俊英
审判员 赵云川
审判员 白小云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家齐
黄咏欣
苏劲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