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322执恢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汉族,住广西象州县。 被执行人:广西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陆川县温泉镇园西一路。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作出的(2020)桂1322民初12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西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恢复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56000元及利息。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本院向被执行人广西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查询被执行人位于广西陆川县温泉大道北有不动产(桂20**陆川县不动产权第0000391号),该不动产已被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进行首封,本院无法处置,本院在(2021)桂1322执446号执行案件对该不动产进行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有桂KR××**五菱牌汽车、桂KG××**田野牌汽车、桂KP××**长城牌汽车,本院寻找无果无法处置,本院亦在(2021)桂1322执446号执行案件对上述车辆进行司法查封。此外,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广西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其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次案件执行程序。另,2021年10月15日本案的被执行人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就(2021)桂1322执446号执行案件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其尚欠被执行人广西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2496元(含执行费5240元),并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缴纳了62496元。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作出(2021)桂1322执异84号执行裁定书终止对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对被执行人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62496元,扣除申请执行费5240元,本院已经退款57256元给申请执行人。综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银 雪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