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天舜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菏泽市天舜建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702民初2255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市天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泰山路西段万福办事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菏泽市天舜建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