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天舜建筑有限公司

山东平立贸易有限公司、菏泽市天舜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791执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平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正大时代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307015282R。

法定代表人:高文江,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菏泽市天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泰山路西段万福办事处院内信用代码913717004932961369。

法定代表人:张振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791民初252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菏泽市天舜建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菏泽市天舜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705××××004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7481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标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朱酏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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