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791执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平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正大时代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307015282R。
法定代表人:高文江,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菏泽市天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泰山路西段万福办事处院内信用代码913717004932961369。
法定代表人:张振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791民初252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菏泽市天舜建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菏泽市天舜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705××××004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7481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标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朱酏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