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02民初937号
原告:***级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DYFE7G,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马岭岗镇郭赵庄村220国道东。
法定代表人:李娜,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广松,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市天舜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4932961396,住所地:菏泽市高新区泰山路西段万福办事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振华,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长龙,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级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市天舜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级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级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级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39元,减半收取计5269.5元,由***级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昌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程项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