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天舜建筑有限公司

山东鼎级实业有限公司与菏泽市天舜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02民初937号

原告:***级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DYFE7G,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马岭岗镇郭赵庄村220国道东。

法定代表人:李娜,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广松,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市天舜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4932961396,住所地:菏泽市高新区泰山路西段万福办事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振华,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长龙,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级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市天舜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级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级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级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39元,减半收取计5269.5元,由***级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昌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程项润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