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791执1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平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112号正大时代广场1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307015282R。
法定代表人:高文江,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菏泽市天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泰山路西段万福办事处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4932961369。
法定代表人:张振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791民初252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菏泽市天舜建筑有限公司名下有汽车一辆,车牌号码为鲁RN××××。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菏泽市天舜建筑有限公司汽车一辆,车牌号码为鲁RN××××。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在查封期间内,不准转让、过户、赠予、抵押或者实施其他处分或权利负担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曹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