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天舜建筑有限公司

菏泽市天舜建筑有限公司、菏泽少峰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02执前调10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菏泽市天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泰山路西段万福办事处院内。统一社会代码:913717004932961369。
法定代表人:张振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菏泽少峰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1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M9EMU5E。
法定代表人:荆伟震,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菏泽市天舜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菏泽少峰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702民初37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菏泽少峰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菏泽市天舜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冻结被执行人菏泽少峰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00元,或等同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菏泽少峰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00元,或等同价值的财产。
二、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继续冻结、查封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清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庞恬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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